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开制度》的通知
(豫交法〔2011〕17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为了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保证执法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实际,省厅制定了《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开制度》,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保证执法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执法时,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和执法权限,告知当事人检查的内容和要求,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告知以口头形式为主。
第三条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前,告知当事人行政强制措施的内容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告知以书面形式为主。
第四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对其处罚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款的相关内容;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以及申请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同时告知当事人如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及期限;告知以书面形式为主。
第五条 在执法站所应当采取上墙等方式公开以下内容:
(一)本部门执法人员照片、姓名、执法证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