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检查验收阶段:2015年下半年。2015年8月31日前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和厅直属单位应完成对本地、本单位规划实施情况的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送厅政策法规处。同时,要积极配合各级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主管部门对交通运输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五、组织领导和保障
全省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领导,把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单位、各部门要从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十二五”规划的高度,把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纳入交通运输事业发展规划中,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抓紧抓好,保障规划落到实处。
(一)强化组织领导。省交通运输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厅政策法规处,负责制订和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规划,宣传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典型,总结交流依法治理经验,并负责检查和考核验收工作。各省辖市、省直管县、扩权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各单位应指定一名领导同志负责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指导、监督本地、本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2011年11月31日前各单位应将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的组建情况报厅政策法规处备案。
(二)明确工作责任。要逐步完善评议考核机制,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普法督查与激励机制,切实开展规划实施的年度和阶段性考核工作,做到年初有部署、年中有检查、年末有总结,保障“六五”普法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加强检查督促考核。坚持把普法情况纳入整体工作检查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采取年度检查和日常考核相结合等各种方式进行督促检查,并将普法工作检查结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范畴,必要时实行一票否决制,对普法工作考核不过关的,不能评为年度工作先进单位,单位领导不能受表彰奖励。
(三)落实经费保障。全省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根据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任务量安排相应专项经费,明确本单位工作经费来源,保证交通运输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正常开展。
(四)加强阵地建设。各地、各单位要充分发挥河南交通运输信息网站、电视、报刊、简报、广告宣传等大众媒体在法制宣传中的重要作用,注意发掘和利用高速公路路口、桥梁、车站、港口、码头、交通工程施工地等场所作为交通运输法制宣传教育阵地,综合利用各种法制宣传载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扩大交通运输法制宣传教育的覆盖面,提高交通运输法制宣传教育的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