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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10部门关于《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承包商资格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专家委员会评审确定的承包商候选人名单,在指定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
  (五)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候选人,经管理委员会批准,录入名录库,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布。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承包商资格预审的评审工作应当在受理申请材料工作结束之日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三章 名录库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市本级、成都高新区和区(市)县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必须从名录库中按照法定程序确定承包商(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除外)。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市发改委批准,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可以扩大范围到名录库以外选择投标人:
  (一)名录库中暂无相应类别承包商的。
  (二)名录库中符合条件的承包商达不到7家的。
  (三)在名录库范围内招标两次失败的。
  (四)特殊项目需要面向境内外进行招标的。
  第十四条 进入名录库的承包商,因企业自身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对应组别的,应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定。
  第十五条 进入名录库的承包商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二)资质等级发生变化时,及时报告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三)认真参加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竞争。
  (四)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相关合同协议。
  (五)不参与串通投标、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不以贿赂等非法手段谋取利益。
  (六)与建设单位良好合作,并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七)积极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等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六条 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对承包商的日常履约情况进行评价,履约评价作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的依据。承包商履约评价细则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公布。
  第十七条 进入名录库的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行业主管部门可提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定将其清出名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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