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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11年工伤保险工作要点的通知

  (二)抓紧修订和实施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115号令)。同时做好相关配套政策的制定工作,保证法律法规的平稳衔接和贯彻实施。
  (三)认真做好两项法律法规关于各项待遇政策调整的落实工作。同时规范工伤保险管理和服务工作,确保工伤职工权益的落实。
  二、继续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努力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职业人群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四)突出抓好事业单位参保工作。各地要在进一步落实原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原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修订)中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要求,认真梳理,将应纳入而未纳入的事业单位全部纳入参保范围。
  (五)继续大力推进农民工特别是服务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进一步探索完善服务业农民工参保办法,加大工作力度,努力将符合参保要求的服务业农民工都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六)研究和推动公务员及依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已将公务员及依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参保范围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总结经验,为自治区提供决策依据;未纳入的地区要积极开展相应的调研,做好准备工作。
  (七)继续做好高风险企业参保工作。要结合本地经济发展,将兴建的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的用人单位纳入工伤保险。同时做好个体工商户雇工、农村地区企业的参保工作。
  三、继续落实“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政策规定,巩固已取得的成果,不断完善“老工伤”人员待遇保障政策
  (八)认真贯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监察部《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通知》(人社部发〔2011〕10号)精神,在巩固已取得的成果基础上,重点研究解决集体企业、原国有企业改制为民营企业及国有企业破产较早,待遇“无保障”的老工伤问题,协助做好相关数据审核和《协议书》签署工作。
  (九)对人社部、财政部、国资委、监察部联合开展的“老工伤”专项督察行动做好配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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