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中严格执行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的通知
(成办发〔2011〕97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行为,确保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提高投资效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在政府投资项目施工评标活动中全面实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达到招标限额的市本级、成都高新区和区(市)县政府投资项目,必须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承包商。
二、市本级、成都高新区和区(市)县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招标一律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
三、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内容必须合法、规范、完整。若因文件内容违法、违规或由于招标文件编制不严谨造成损失的,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要承担相应赔偿和法律责任。
四、招标人与中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的内容、条件及价格签订合同,保证合同价与中标价一致,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变动。中标人不按照合同执行,擅自拖延甚至中止工程的,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取消其3-5年参加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投标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