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明确责任,积极推进,做好电网设施项目用地的征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电网建设项目需要征收土地或房屋拆迁的,各县(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实施本区域内电网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征收土地、房屋拆迁的相关工作,并做好项目外部建设环境的协调和督查。
电网建设项目占用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市政设施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给供电公司;占用集体土地的,依法申报批准后其征地补偿等工作由各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以划拨方式供地给供电公司。
电网建设项目用地按划拨用地机制执行,征地补偿费按省政府公布实施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支付,地上建筑物征收拆迁补偿费用按照相关规定标准进行补偿。
电网线路建设工程走廊(包括杆、塔基用地)不征地,对输电线路杆、塔基用地不办理项目建设用地预审等相关手续,但要参照征地补偿标准做一次性补偿,供电公司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合理确定用地规划,节约使用土地。220千伏及以下电网架空线路确需跨越房屋的,按照电力行业国家标准保证安全距离,被跨越建筑物不予拆除和补偿。
五、加大电网建设项目支持力度
根据有关规定,将电网项目列入市重点项目,相关规费按照重点项目有关优惠政策执行。架空输、配电线路跨越公路、铁路、河流、林区时,不构成对跨越物损害的,各相关单位不得收取各种跨越费、占用费。挖掘城市道路涉及路面、河道、照明、排水等设施,修复补偿标准按《关于开封市电网建设收费项目实行“一费制”的通知》(汴涉企办〔2011〕6号)规定执行。对建设过程中涉及灌排工程设施、水土保持设施的,其损坏部分由建设单位给予修复或支付相应补偿费用。
六、开拓渠道,多方筹集,积极扩展电网建设资金来源
各级政府、供电公司和建设项目受益单位都要积极投入,形成政府、供电公司和受益单位等多方投入电网设施的机制。供电公司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发展,不断加快开封电网基础设施建设,积极配合政府项目建设,努力向上级主管部门争取项目和资金,加大对开封电网建设与改造的资金投入,大力推进城市配网及农村电网建设改造,为开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电力保障。对已建成的架空线路实施入地、迁移改造的工程,原则上由项目改造提出单位承担全部改造费用,工程由供电公司负责具体实施。
各县政府负责提供农村电网变电工程建设用地,落实农村电网工程的优惠政策,依照相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负责落实相关农村电网工程的配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