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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原来已开展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称老农保)的地方,要在彻底解决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的基础上,做好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已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已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其养老保险关系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自动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由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市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试点县(区)要调整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负责本地试点工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
  十四、制定试点实施办法
  各试点县、区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经市政府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十五、做好宣传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积极参保。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注意研究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新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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