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汴政[2011]89号)
各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1〕5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通许县、兰考县、开封县、尉氏县、金明区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城乡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二、目标任务
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相结合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按照国家统一部署,2012年基本实现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的资助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试点县、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市政府依据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