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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家土地例行督察整改意见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家土地例行督察整改意见的通知
(汴政[2011]8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利用和管理,根据《国家土地督察例行督察意见书》(济〔2011〕2号)对我市提出的经营性用地存在协议出让、毛地出让比较普遍和出让金部分不规范等问题,经市政府研究,现将有关整改意见通知如下:
  一、对我市实施企业改制“异地建厂、腾地置业”政策中工业用地可以协议出让方式变更为经营用地的有关文件进行撤销和修订。
  1.撤销开封市工业领导小组2005年第12号会议纪要,停止执行该会议纪要决定的企业改制“异地建厂、腾地置业”中工业用地可以不走招拍挂程序,以协议出让方式变更为经营性用地的政策。
  2.修订完善《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汴政〔2008〕36号),停止执行该文件中第十七条“除政府确定的改制企业实施腾地置业外,若土地用途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处置”的规定。
  二、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和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的有关规定,凡工业用地和经营性用地,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禁止“毛地”出让,实行“净地”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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