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程咨询行业协会接受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的委托,负责受理节能评审机构的申报,组建本市节能评审专家库,并负责专家库日常维护和管理。
有关节能评审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接受节能审查机关的委托,按要求完成节能评审工作。
第五条 [评审机构申报条件]
节能评审机构按照公平、公正、公开、自愿的原则进行申报。市工程咨询行业协会提前在相关网站上发布申报通知,负责集中受理申报和资格审查。申报节能评审的机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的编制项目建议书、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评估咨询资格的甲级工程咨询单位,或已经国家或本市有关部门备案的节能服务机构或节能量审核机构;
(二)企业法人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非企业法人开办经费不低于200万元;
(三)近三年开展与节能相关的咨询工作业绩不少于50项,其中开展工业项目年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或非工业项目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节能评估文件编制、节能评审或能源审计等工作业绩不少于10项;
(四)具有节能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8人;
(五)技术负责人须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并从事节能相关工作5年以上;
(六)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
第六条 [评审机构的评审和公布]
市工程咨询行业协会在收到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的资质条件、规模、业绩、能力及技术力量等进行综合评审,择优选取并提出节能评审机构名单,报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经济信息化委审定后公布。
第七条 [评审机构的确定]
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时,由节能审查机关在公布的节能评审机构名单中确定承担节能评审任务的机构,下达节能评审委托书。委托书内容包括委托事项、评审方式和要求、评审时限、评审费用等。
第八条 [节能评审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组建市节能评审专家库。市工程咨询行业协会负责专家库的建立和维护工作,具体工作包括:入库专家的资格审定、专家库建设、专业设置、专家信息输入和更新维护以及专家评审效果评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