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发改环资[2011]13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沪府发〔2011〕38号)的有关规定,做好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现将《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固定资产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6号令)以及《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沪府发〔2011〕38号)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节能评审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节能评审机构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节能评审机构,是指具有一定资质,能够承担节能评审任务的专业机构。
第四条 [管理机制]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机构管理工作的总体指导、协调和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和其他由市政府确定的机构(包括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张江高科技园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区管委会、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办公室、虹桥商务区管委会、国际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等)以及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等项目审批部门(以下统称“节能审查机关”),在各自所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权限范围内,遵照本办法委托节能评审机构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