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关于推进本市商品交易市场明码标价工作的意见
为规范商品交易市场明码标价行为,巩固2011年上海市“平安市场”创建工作成效,建立和维护公开、公平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
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和《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管理者、场内经营者,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公开标示商品和服务价格等有关情况。
二、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引导场内经营者遵守相关价格法律法规和市场管理规定,增强诚信服务、文明经商的意识,倡导良好的经营风尚和商业道德。
三、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遵循提供服务与实施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制定市场内的相关管理制度以及价格制度,定期组织督查场内经营者执行情况。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履行管理职责,督促整改,并及时向价格管理部门通报。
四、场内经营者应根据经营成本、供求和竞争状况,合理制定价格。倡导以明码实价方式销售(使用明码实价标签),凡以明码议价方式销售(使用明码议价标签),应合理制定参考价格,防止虚高标价。
五、从事商品零售的场内经营者应标明零售价格;从事批发的经营者应标明批发价格。
六、销售主副食品的场内经营者,应使用标价签或者价目表标明主要品种的销售品名、计价单位和价格,标明产地的,应保留表明产地来源的相关材料。
七、销售品牌商品的场内经营者,应公示品牌授权销售的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