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参股投资
参股投资指参股设立其他创投基金及创投企业,该类创投基金必须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等早中期科技项目为主,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等早中期科技项目投资额不得低于科技创业投资基金参股投资额的2倍。
(三)跟进投资
跟进投资是指对其他创投基金及创投企业选定投资的创业企业或项目,科技创业投资基金可以与其他创投基金及创投企业共同投资,跟进投资比例原则不高于社会创投基金投资额的30%。
第十二条 委员会和基金管理公司应根据不同投资方式制定相应的投资决策管理办法。其中:
(一)种子基金投资实行企业申请和基金管理公司营销相结合、专家评审和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基金管理公司负责项目的尽职调查,组织专家召开评审会,确定种子基金支持的项目、额度和使用方式,并将评审结果提交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后实施,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直接投资、跟进投资直接由基金管理公司按政策导向要求,按一般创投基金投资决策程序实施投资。
(三)参股投资由基金管理公司提出合作方案,报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可采取上市、股权转让、企业回购及破产清算等方式退出,退出价格要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具体退出方式另行制定。
第五章 基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委员会负责对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监管,督促检查各项决定的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委员会负责对科技创业投资基金工作的考核,对于种子基金、直投基金、引导基金的运作效果分类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向委员会相关部门定期报告科技创业投资基金运作情况,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基金管理公司应于每季度末向委员会报送基金的资金使用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