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科技创业投资基金委托市科技创业投资集团管理。基金管理公司主要承担基金的受托管理和市场运营职能。
第三章 基金的设立和资金来源
第七条 科技创业投资基金总规模不低于10亿元,首期规模5亿元,资金来源:
(一)市级财政资金;
(二)市各相关区县、开发园区资金;
(三)经申请获得的国家、省市创业投资引导资金;
(四)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
(五)其他以股权形式出资的资金。
第八条 科技创业投资基金的设立可采取有限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
第九条 科技创业投资基金按照资金投资用途进行区分,分类决策,分类管理。
(一)种子基金:由市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实行滚动积累。专项用于扶持和投资处于种子期、初创期的创新型企业、科技人才、专有技术或专利、科研课题项目,促进其技术孵化、产品企业化运行。
(二)直投基金:占基金规模的30%左右,即:总规模3亿元左右,首期规模1.5亿元左右。采取直接投资方式,主要针对成长早期和成长扩张期的科技企业开展股权投资业务,并吸引带动社会资本投资。
(三)参股基金:占基金规模的50%左右,即:总规模5亿元左右,首期规模2.5亿元左右,主要为发挥母基金功能,参股设立投资初创期、成长期的创业投资子基金。
除种子基金外,直接投资基金和引导基金可按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第十条 基金必须选择授牌的科技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负责引导基金的资金保管、拨付、结算以及资金监管工作。资金托管银行要定期向委员会办公室反馈资金情况。
第四章 基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科技创业投资基金投资的主要对象为进入市科技创业企业数据库的企业。
(一)直接投资
为了突出弥补市场失灵领域,科技创业投资基金中,种子基金投资对象为南京市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备较高创新水平(包括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和较强市场竞争力、有较好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有望形成产业规模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以及市外优秀的科技型企业和科技人才在南京的落地。直投基金部分可直接对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科技创业企业进行主导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