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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做好有关行政强制规定和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的通知

  (一)清理的范围和目的
  凡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机构,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以及委托、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的行政机关、组织(以下简称执法单位),都要开展清理工作。清理的目的:一是要明确本部门、本单位应当实施的行政强制的范围、种类和项目,为正确实施提供明细清单;二是要明确实施行政强制的依据、主体和人员,确保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合法性。
  (二)清理方法和步骤
  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清理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分级组织、分级清理、分级公布的方法进行。具体步骤是:
  1.执法单位自行清理(2011年11月21日至11月30日)。各执法单位要落实清理工作责任,认真组织清理人员在认真学习行政强制法,明确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的含义和种类的基础上,梳理出本单位负责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条款,并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分类,制作本单位《实施行政强制依据》(样式请在河南省政府法制网站下载,网址:www.hnfzw.gov.cn),经召开负责人会议认真研究,准确认定,必要时请有关专家参与确认后,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凡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非行政机关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以内设机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的,委托、受委托实施行政强制的,以及不具备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强制的,都要自行纠正。
  2.政府法制机构审核(2011年12月1日至12月10日)。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对同级各执法单位的《实施行政强制依据》对照行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进行严格审核。各县区、乡镇政府的清理情况报上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
  3.政府审定公布(2011年12月11日至12月31日)。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分别将经审核合法的各执法单位《实施行政强制依据》进行汇总(或者直接以文字形式进行汇总),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以适当方式分级向社会公布。
  4.汇总上报(2012年1月1日至1月31日)。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及时汇总本地各执法单位的清理情况,报上级政府法制机构。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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