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认真做好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工作
(一)清理范围和重点
行政强制规定清理的范围是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主要是围绕以下五类问题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研究梳理,分别作出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等处理:一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定了行政强制措施或者没有法律依据设定了行政强制执行;二是扩大规定了法律、法规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出的规定;三是所作规定超出法律、法规授权,扩大了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范围;四是规定的行政强制实施程序不符合
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五是包含
行政强制法所禁止的内容。
(二)清理方法和步骤
清理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和“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组织实施,由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对自身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负责清理。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集中清理。各县、区政府和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级政府和本部门负责组织集中清理。多个机关联合制订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主办的机关(即发文机关)负责清理。清理工作要在2011年12月20日前完成。具体步骤是:
1.组织动员(11月23日前)。各县、区政府和各部门根据市政府的要求,进行动员和安排部署,明确清理工作任务,制订清理工作方案,落实清理工作人员,组织学习
行政强制法和清理工作有关规定,做好清理的各项准备工作。
2.审查公布(11月23日至12月10日)。各县、区政府和各部门展开清理工作,对规范性文件进行逐件清理并提出继续有效、应予修订或应予废止的具体意见或建议。需要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要完成废止、修改等程序。办文程序完成后,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凡与
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自
行政强制法实施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3.总结报告(12月11日至12月20日)。各县区政府和各部门应当对清理工作进行总结,写出清理工作总结报告。市、县区政府所属部门的总结报告报本级政府;县级政府的总结报告报市政府。
三、认真做好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