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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第二章 立项与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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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拟定本级政府年度制定规范性文件计划。
  第八条 市政府各部门应结合本部门实际,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拟定下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报送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应当就制定的法律依据、必要性、可行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定的主要措施及拟提请市政府研究的时间等作出说明。
  第九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各部门报送的计划项目进行汇总、研究,编制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草案,并于当年1月初将拟定制定项目报市政府秘书长审核,由市长或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市长决定后,下达执行。
  第十条 市政府各部门应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起草任务的,必须提前向市政府提交书面报告,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因上级出台新文件、新政策,市政府确需追加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经可行性论证后,报送市政府秘书长批准。
  第十一条 管理范围涉及面较广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直接组织有关部门起草。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权利与义务的,由主要执行部门起草或牵头组成起草小组共同进行起草。
  第十二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充分考察论证,可采用座谈会、论证会、协调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主管部门、规范内容、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施行日期等作出规定。
  规范性文件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楚,重点突出,用词准确,文字简明,语言规范。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意见。起草部门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必须经起草部门领导集体讨论通过,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方可上报。两个以上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所有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会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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