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立项与起草
第七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拟定本级政府年度制定规范性文件计划。
第八条 市政府各部门应结合本部门实际,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拟定下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报送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应当就制定的法律依据、必要性、可行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定的主要措施及拟提请市政府研究的时间等作出说明。
第九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各部门报送的计划项目进行汇总、研究,编制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草案,并于当年1月初将拟定制定项目报市政府秘书长审核,由市长或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市长决定后,下达执行。
第十条 市政府各部门应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起草任务的,必须提前向市政府提交书面报告,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因上级出台新文件、新政策,市政府确需追加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经可行性论证后,报送市政府秘书长批准。
第十一条 管理范围涉及面较广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直接组织有关部门起草。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权利与义务的,由主要执行部门起草或牵头组成起草小组共同进行起草。
第十二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充分考察论证,可采用座谈会、论证会、协调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主管部门、规范内容、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施行日期等作出规定。
规范性文件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楚,重点突出,用词准确,文字简明,语言规范。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意见。起草部门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必须经起草部门领导集体讨论通过,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方可上报。两个以上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所有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会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