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汴政办[2011]1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开封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2011年11月4日第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开封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的涉及行政管理重大事项和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反复适用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细则”、“决定”、“意见”、“通告”等。
规范性文件内容为实施上位法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其名称前可冠以“实施”两字。
机关内部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等的制定,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包括立项、起草、调研、审查、决定、公布、解释。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坚持法制统一、计划性与主动性相结合、原则性与操作性相结合、有利于经济建设、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承担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规范性文件的立项审核;
(二)拟定制发规范性文件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涉及重大改革措施或者涉及多个管理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起草;
(四)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五)规范性文件的协调;
(六)办理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
(七)其他与制定规范性文件有关的事项。
第六条 其他政府办事机构或部门应当给予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