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2 高崎渔港防台风指挥部副总指挥及指挥部各组成员到位指挥,检查各单位、各部门、各环节的防范工作开展情况。
6.2.3 高崎渔港防台风指挥部领导召集各成员单位召开紧急会议,贯彻上级部署精神,动员和部署防台风的各项工作。各相关单位应安排24小时值加强班。领导应到位上岗,具体抓好防台抗台各项工作的落实,加强值班巡查,做好防火、防塌方和治安保卫工作。
6.2.4 市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继续执行避风港南口门的把守职责,严禁工程船、沙船、油轮等船舶入港避风,维持避风秩序。
6.2.5 市闽台渔轮避风港管理处负责进行现场风力情况的测定与数据整理汇总,并作为渔港抗台风基础资料保存。
6.2.6 市闽台渔轮避风港管理处加强港区监视,派专人驻守监控系统,统计进港船舶数量与种类,及时掌握港区动态情况;组织落实人员撤离使用的船艇并集中停泊待命。做好避风人员应急撤离进入避风场所的各项准备工作。
6.3 Ⅰ级响应:当接到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关于启动防御××年××号台风Ⅰ级应急响应通知”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紧急警报,正面登陆的可能,外围风力影响到我市)
6.3.1 高崎渔港防台风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及各相关单位、部门领导到位,做好人员撤离上岸的所有准备。接到撤离指令立即组织人员应急撤离。
6.3.2 武警、公安、边防、消防、卫生等部门人员及装备到位。
6.3.3 市闽台渔轮避风港管理处检查上岸点、撤离线路、避风场所情况以及撤离人员上岸所需船舶到位情况。各相关单位应进一步加强港区巡查,保障避风秩序。
6.3.4 各相关单位执法管理船艇、人员应做好自身安全避风各项准备工作。
6.3.5 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应急抢险队伍进驻高崎避风港待命。
6.4 人员撤离
6.4.1 人员撤离预案启动:接到市政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达的防台风人员应急撤离指令后,或渔港内发生安全突发事件时,或台风风力已经达到应该撤离人员的强度时(即在10级风圈到来之前6小时,港内150马力以下小渔船、无动力船舶和不具备防抗相应台风能力的船舶上人员撤离上岸,在12级风圈到来6小时之前,港内150马力以上渔船及其他港内避风船舶的所有人员撤离上岸),启动高崎渔港人员应急撤离工作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