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依法行政工作责任目标考核方案的通知
(汴政办[2011]1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依法行政责任目标,市政府已将依法行政工作纳入市政府目标考核体系。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依法行政工作责任目标考核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考核方案的通知》(汴政办〔2006〕56号)同时废止。
二0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依法行政工作责任目标考核方案
为了贯彻实施《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下简称《决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以下简称《意见》)和《
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豫政〔2008〕68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意见的实施意见》(豫政〔2011〕62号),按照《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依法行政工作责任目标考核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0〕7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