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天津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本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应当作为编制本市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项事业发展规划的依据。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严格遵守天津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不得擅自改变空间发展战略布局。
第九条 天津市实施“双城双港、相向拓展、一轴两带、南北生态”的总体战略,优化空间布局结构,提升城市功能。
第十条 天津市构建以中心城区和滨海新区核心区为双城、天津港南港区和北港区为双港的相向发展格局,坚持双城双港合理分工,功能互补,促进港城协调发展。
第十一条 天津市沿京滨综合发展轴和东部滨海发展带、西部城镇发展带,拓展城市发展空间,促进与周边省市及其他地区的协作与交流。
第十二条 天津市建设以“团泊洼水库-北大港水库” 湿地为重点的南部生态体系,以蓟县山地和“七里海-大黄堡洼”湿地为重点的北部生态体系,形成南北生态屏障,完善城市生态体系。
第十三条 实施天津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应当统筹滨海新区、中心城区和其他区县联动协调发展,明确各自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调整完善空间结构和发展策略,优化要素资源配置。
第十四条 实施天津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应当发挥规划设计导则的作用,加强对建筑和景观的管理,体现大气洋气、清新亮丽、中西合璧、古今交融的城市特色和风格。
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定期听取本级人民政府实施空间发展战略规划情况的报告,加强对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
第十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天津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实施的管理,对本级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违反天津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的行为,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