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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条例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2号)


  《天津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1年11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天津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条例
(2011年11月18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天津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和布局的连续性,彰显城市特色,把天津建设成为独具特色的国际性、现代化宜居城市,实现国际港口城市、北方经济中心和生态城市的定位,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天津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是对城市发展方向、空间布局、城市功能等重大问题做出的战略性展望和安排。

  第三条 天津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实施,具体工作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市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条 编制天津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应当落实国家发展战略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区域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突出发展特色和优势,优化空间布局结构,改善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促进资源集约合理利用。

  第五条 编制天津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遵循下列程序:

  (一)对天津市空间布局现状和发展趋势进行评估和预测,提出编制或者修改建议,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二)组织有关单位编制天津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方案;

  (三)组织有关方面专家进行科学论证;

  (四)向社会公示,公开征求意见;

  (五)对专家和公众意见进行研究吸纳,并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反馈说明。

  第六条 天津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查同意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

  修改天津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编制和审批程序进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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