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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川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记账日期为参保人缴费日期。个人账户储存额以每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对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储存额进行结息。

  (四)养老保险待遇的计发

  1.享受条件

  参保人员按规定参保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满60周岁(含60周岁),即可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个人不再缴费,直接享受中央财政补助的基础性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不包含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必须参保缴费。

  2.待遇标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国家规定的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年66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按照国家、省、市的统一安排,基础养老金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情况,其标准适时进行调整。

  3.个人账户继承

  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资金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资金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员的养老金。

  4.领取待遇资格认证

  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每年必须到所在乡(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生存资格认证,并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生存资格认证的,从次月起停发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员或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死亡时,其法定继承人应在一个月内向乡(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办理注销养老保险手续。

  5.领取方式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按月发放,领取人凭经办机构审批核发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享受证》到指定的金融机构凭卡(折)领取。

  四、制度衔接

  本办法实施时,已经按照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领取养老金的,且已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同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未满60周岁的,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本办法实施时,已参加村干部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尚未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人员,应当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其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达到待遇享受年龄时,按本办法规定计发养老金;已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人员,在享受村干部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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