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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川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3.政府补贴

  国家财政对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省级财政按照实际参保缴费人数每人每年补贴30元,县级财政按照实际参保缴费人数和缴费档次每年给予5元、10元、15元的不同标准补贴。

  对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农村五保户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县财政按年全额代缴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

  对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二女结扎户的参保缴费人员,由县财政按最低缴费档次代缴30%,70%由个人承担。

  对选择100-400元档次缴费的,县财政每人每年补贴5元;对选择500元档次缴费的,县财政每人每年补贴10元;对选择600-1000元档次缴费的,县财政每人每年补贴15元。各级财政的缴费补贴资金和代缴资金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已参加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政府补贴标准和代缴标准按原《张家川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执行到2011年11月底,从2011年12月1日起,参保缴费的政府补贴标准和代缴标准按照本方案执行;城镇居民参保缴费的政府补贴标准和代缴标准按照本方案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4.缴费方式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的城乡居民,按年缴费,缴费期间不得中断,累计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5年;年满45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至6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允许补缴,补缴部分由县财政按年补贴5元,并与个人补缴年限和数额同步到位。制度实施时未参保或者参保后中断缴费的,允许补缴,补缴时不享受政府补贴。享受政府代缴政策的特殊参保人员补缴时,政府不再为其代缴。

  5.参保人员的年龄界定。

  农业户籍(含小城镇)的参保人员年龄界定时间为:16岁以上指1994年9月30日(含9月30日)前出生的,60岁以上指1950年9月30日(含9月30日)前出生的;非农业户籍的参保人员,年龄界定时间为:16岁以上指1995年6月30日(含6月30日)前出生的;60岁以上指1951年6月30日(含6月30日)前出生的。

  (三)个人账户

  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村(居)委会集体补助资金,其他经济组织资助资金,省、市、县财政补助资金,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全部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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