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申报剧(节)目整台演出DVD或VCD光盘,申报综艺类节目的提交2台或2台以上节目,每台节目内容不得重复,每台剧(节)目演出时间不低于90分钟。
文艺表演团体应根据大中小学生的年龄特点和欣赏水平,有针对性地安排演出节目,有相关辅助教材、讲义的,可一并提交。
第四章 评审流程
第十三条 凡符合活动申报条件的文艺表演团体,可按规定在每年3月1日至3月20日向所属区县文化委(局)提交申报材料,参加北京市公益惠民演出统一审核。
第十四条 每年4月,主办单位聘请专家对申报剧(节)目艺术水平及文艺表演团体资质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每年5月,主办单位参考专家评审意见,确定参与次年民族艺术进校园活动的文艺表演团体及剧(节)目名单,并通过新闻媒体、“北京文化热线”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主办单位组织专家根据工作计划,进行年度项目立项、论证、评审等工作,并确定下年度资金总需求额。
第十七条 市委宣传部、市教委、市文化局根据北京市关于民族艺术进校园相关规定承担比例及额度,将项目经费纳入各部门预算。
第十八条 市委宣传部将所承担资金拨付市文化局,用于安排民族艺术演出活动;市教委所承担资金由北京学生活动管理中心管理列入部门预算,按所承担的项目支出。
第十九条 各部门、单位根据各演出单位提供的材料(标准或合同)拨付演出补贴。
第二十条 补贴标准
(一)文艺表演团体的补贴,应根据观演学校所在地区的不同,分三档给予补贴:
1.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每场演出补贴1万元;
2.房山区、通州区、顺义区、昌平区、大兴区每场演出补贴1.5万元;
3.平谷区、怀柔区、门头沟区、密云县、延庆县,每场演出补贴2万元。
(二)经过批准进入专业剧场进行的演出按照实际支出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