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民族艺术进校园活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京教财〔2011〕31号)
各区县教委、文化委(局),有关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教育部《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3号)的要 求,规范和加强北京市民族艺术进校园活动的管理工作,市委宣传部、市教委、市文化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民族艺术进校园活动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民族艺术进校园活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教育部《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规范和加强北京市民族艺术进校园活动管理工作,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族艺术进校园活动由市委宣传部、市教委、市文化局共同主办,北京学生活动管理中心承办。
第三条 民族艺术进校园活动旨在推进素质教育,带动高雅和民族艺术的普及,将优秀文化根植于广大青少年中,推动学校艺术教育的发展。
第四条 民族艺术进校园活动采取将高水平艺术演出及讲座送进学校与组织学生走进专业剧场观看演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年演出约1000场。
第五条 民族艺术进校园活动可选择在课内外及学生假期期间举行;活动场地为校内及社会单位礼堂或专业剧场。
第六条 民族艺术进校园活动经费由市委宣传部、市教委、市文化局共同承担,用于文艺表演团体及有关高等学校艺术社团的演出、场地费用补贴及活动组织、奖励等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