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用人单位先进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再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然后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以上工作完成后用人单位须持《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表》、《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表》、《社会保险年检表》方可办理新年度缴费基数的申报工作。
四、审查要求
(一)市、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贯彻《社会保险法》、《
劳动合同法》、《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规定,督促用人单位按时办理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劳动用工备案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对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及时立案查处。
(二)参保单位未按规定年检而造成不能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根据《
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从欠费之日起每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管理局下达限期《增补通知书》要求缴纳或补足,未及时整改的从欠缴之日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同配合,严格执法,确保书面审查、劳动用工备案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工作质量。
(五)各用人单位要认真做好书面审查、劳动用工备案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的前期准备工作,准确填写《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表》、《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表》、《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花名册》、《参保单位社会保险年检申报表》、《参保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公示回执》、《2011年度社会保险基数申报表》。
五、审查联系方式
(一)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大楼5楼
地址:南湖西路99号
电话:(0991)4680501、4605615、4605652
(二)乌鲁木齐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一楼三大队(办理建筑领域劳动用工书面审查及备案)
地址:劳动街84号(长青二队爱心小学旁)
电话:(0991)4680503、4605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