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政办〔2011〕2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物价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家统计局贵港调查队共同制订的《贵港市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贵港市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方案
(贵港市物价局、贵港市民政局、贵港市财政局、
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统计局贵港调查队)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局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31 号)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物价局等5个部门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2011〕145号)精神,为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完善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努力缓解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实施最低保障政策和各项援助措施的基础上,建立以政府为主导,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为主要依据,以低收入群体对象的临时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共同构建低收入居民生活保障体系,努力降低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体所带来的不利影响。
二、主要内容
(一)补贴对象
主要包括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二)补贴条件
1.当我市的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连续 3 个月平均涨幅达到或超过 5% 时,各级政府应立即启动低收入居民临时价格补贴机制,由有关部门按月向补贴对象发放临时价格补贴; 当我市的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连续 3 个月平均涨幅回落到 5% 以内时, 即停止发放低收入居民临时价格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