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当月前一年内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收入证明包括以下材料之一:
1.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明或者救助证明;
2.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居民低收入生活保障证明或者救助证明;
3.经单位盖章及县(市、区)民政部门确认的单位职工年收入证明(包括工资、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和其他收入);
4.其他符合要求的收入证明材料。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簿,以及婚姻状况、婚育状况证明;
(三)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居住状况调查证明;
(四)家庭成员现有住房的权属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五)属老、弱、病、残、伤残军人、烈属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按本办法第二十二规定,持申请材料向户籍所在市或县(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廉租住房的申请表;
(二)申请表中应由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核查的项目,街道办事处、社区应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入户调查,并签署意见;市辖三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及家庭情况进行复查,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审核;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或县(市、区)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应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本市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无异议的,由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
(四)市或县(市、区)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登记造册,按住房困难程度、登记先后次序实施租赁住房补贴或轮候实物配租。
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市或县(市、区)廉租住房主管部门申报;经查实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候。
第二十四条 对轮候实物配租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实物配租未能实施前,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获得实物配租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与市或县(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