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贵政发〔2011〕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港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经市第四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贵港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2007〕162号令)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44号)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贵港市及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接受中央、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对廉租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监督和绩效考评。
市人民政府委托指定单位作为市本级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单位,所委托的指定单位负责市本级新建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税务、价格、房产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