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乌劳〔2011〕160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切实保障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基本医疗需求,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转发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新人社发【2011】107号)要求,现对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及条件
在本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二、缴费基数标准
以乌鲁木齐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三、缴费比例
按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含个人)执行。
四、缴费方式及期限
由本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统一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失业人员个人不缴费。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当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险待遇。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或领取期满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相关手续。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规定可相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与其失业前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五、资金保障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六、关系的转迁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户籍所在地的,其职工医保关系随同转移,执行转入地职工医保政策。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转出地标准一次性划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
失业保险基金划转的资金缴纳转入地职工医保费的不足部分,由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予以补足,超出部分并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