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施行时间
自2011年7月1日起依据本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启动实施。
(三)补贴对象
联动机制补贴对象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四)补贴标准及计算办法
失业保险金补贴标准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3.8%时,每增加1个百分点,每人每月增加21元(按539元/月×3.8%取整计算。其中:539元/月为领取期限在第1至第12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标准,3.8%为联动机制启动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对高于启动条件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部分,按百分点取整计算,即低于1个百分点的,按1%补贴,失业保险金补贴标准为:21元/每人每月;超过1个百分点不足2个百分点的,按2%补贴,失业保险金补贴标准为:42元(21元+21元);超过2个百分点不足3个百分点的,按3%补贴,失业保险金补贴标准为:63元(21元+21元+21元),以此类推。
失业保险金补贴标准依据统筹地区领取期限在第1至第12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变化进行调整。
(五)发放方式
失业保险金补贴与失业保险金同渠道、同步发放。
联动机制启动后,按每月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向在启动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一次性发放前月未发放的补贴。
(六)资金保障
失业保险金补贴所需资金由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七)部门职责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建立补贴联动机制,协调和衔接各相关部门工作。做好当地居民主要生活消费品零售价格变动情况的监测,密切关注、准确测算价格上涨对当地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影响。
财政部门负责协调补贴资金的安排落实及监督检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障信息中心根据各自职能负责收集、整理基础数据,组织好失业保险金补贴资金的发放,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供数据、通报补贴资金发放情况。
统计调查部门负责向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提供每月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基础数据信息,抓紧编制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
四、联动机制工作要求
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统筹协调,强化责任分工,精心组织实施,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补贴;要注意跟踪社会反映,及时研究解决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联动机制规范有序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