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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关于建立失业保险金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关于建立失业保险金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劳〔2011〕147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做好低收入群体的生活保障工作,我市制定了《乌鲁木齐市关于建立失业保险金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乌鲁木齐市关于建立失业保险金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方案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
  乌鲁木齐市关于建立失业保险金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123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151号)规定,进一步做好低收入群众的生活保障工作,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方面的功能,及时缓解价格上涨对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影响,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失业保险金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联动机制工作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群众第一、民生优先、基层重要”的要求,坚持“明确责任、改善民生、短期波动、发放补贴、持续上涨、调整标准”原则,建立以政府为主导,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依据,以低收入群众为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联动机制。

  二、联动机制工作目标

  缓解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逐步实现各项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提高幅度与经济发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长水平基本同步的目标。

  三、联动机制工作措施

  (一)启动条件

  以居民基本生活消费价格指数作为启动补贴联动机制的主要依据。尚未编制居民基本生活消费价格指数前,暂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作为启动联动机制的依据。

  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月度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3.8%时,即启动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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