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经政府批准可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筹集资金使用范围的其他资金。
第五章 准入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坚持公开公正、分层把关、统筹平衡的准入原则,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以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应确定一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单身家庭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必须年满18 周岁。
每年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民政、统计等有关部门根据住房价格、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由民政部门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核定。
第二十四条 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城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属我市城区户籍;
(二)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
(三)无住房或家庭自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
(四)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中等偏下收入困难家庭条件;
(五)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新就业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我市城镇户籍,大专以上学历;
(二)毕业不满五年(以毕业证书为准);
(三)已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四)本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就业区范围内无私有房产且未租住公房或廉租住房;
(五)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中等偏下收入困难家庭条件;
(六)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进城务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