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政发〔2011〕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港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第四届市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贵港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多渠道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和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
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 号)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1〕5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政府专门机构或企事业单位出资建设和运营,限定套型面积和出租价格,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贵港市城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公共租赁住房发展应符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采取大分散、小集中的方式布局,集中设置的项目应在交通较便捷、生活配套设施较完善的区域内安排。
(二)规范管理,只租不售。公共租赁住房着重解决特定对象的阶段性居住困难,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要严格规范供应程序和租赁管理,定向出租,只租不售。
(三)政府支持,社会参与。在加大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投入的同时,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支持企业和其他机构通过各种渠道筹集并经营公共租赁住房,包括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利用自用土地规范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即单位租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