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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招商引资产业项目扶持原则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招商引资产业项目扶持原则的通知
(贵政办〔2011〕2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港市招商引资产业项目扶持原则》已经2011年11月1日市人民政府市长例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贵港市招商引资产业项目扶持原则

  为了便于开展产业项目招商引资谈判工作,特制定如下原则:

  一、对招商引资项目的扶持总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建成投产后2-3年内所交税收(不包括项目建设的建安税等一次性税收和配套房地产开发的税收)地方所得部分。

  二、项目扶持资金,原则上从项目产生的地方收益中支出,政府一般不提前从财政拿出资金扶持。

  三、要求配套解决办公、员工宿舍建设和房地产开发用地的,要着重看工业项目建成后企业成长性的好坏及对地方贡献的大小,如果是靠房地产开发的利润来弥补工业项目亏损的项目,不给予优惠。

  四、配套用地,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根据企业工业项目的投资规模、用地面积、职工人数以及产生税收的情况确定。配套用地超过100亩的,原则上采取分期供地,一期供地不能超100亩且不超过配套用地的一半。一期配套用地必须在工业项目一期竣工并达到约定投资强度、投资额和税收后供地;二期及以后的配套用地必须是在工业项目全部竣工投产并达到约定的投资强度、投资额和税收后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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