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起诉权告知,要区分终局裁决还是非终局裁决,对于非终局裁决,告知双方当事人起诉权及起诉期限。对于终局裁决,告知劳动者起诉权及起诉期限,对用人单位的撤销权可在送达回证、仲裁须知或其他告知性文件中告知,不宜在裁决书中写明。
3.尾部。包括仲裁员署名、日期、印章、与原件核对无异议等。
(1)结案日期应为仲裁委员会主任在结案审批表上签字同意结案的日期。起诉期起算以送达日期为准,结案日期与送达日期不一致的,应注明送达日期、送达方式。
(2)裁决书正本由仲裁员签名,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裁决书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盖章应当端正、清晰,盖在日期上(日期使用大写)。
(3)发给当事人为仲裁裁决书的副本,应加盖“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章,盖在尾页左下方空白处。
(4)书记员署名在日期下方。
(三)几种特殊裁决书的写法
1.先行裁决
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四十三条第二款 仲裁庭裁决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格式及注意事项:
(1)案号--可用“××号之一”等格式区分。
(2)仲裁请求--列明申请人完整的仲裁请求。
(3)查明、认为、裁决部分只论述涉及事实已经清楚部分的请求事项。
(4)援引依据中注明--“根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申请人仲裁请求的第×项、第×项作先行裁决如下”,裁决项中注明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另行裁决。
(5)对先行裁决的仲裁请求仍作起诉权的告知。另行裁决时不涉及已裁决的部分。
2.先予执行裁决
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四十四条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格式及注意事项:
(1)案号--可用“×劳人仲先执字[年份]××号”等格式区分
(2)处理过程中写明“申请人于×年×月×日以生活严重困难为由向本委申请裁决先予执行工资及医疗费××元。”
(3)可不列申请、答辩情况,直接进入查明事实,针对申请人提出的先予执行请求事项,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基本事实依据,注明申请人存在符合先予执行裁决的条件及具体情形。
(4)援引依据中注明--“根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先予执行裁决如下”,裁决项中注明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待终结裁决时处理。
仲裁文书样式之三十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决定书
×劳人仲字〔20 〕 号
申 请 人:
住 址:
委托代理人:
被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职务:
住 所:
委托代理人:
事由:
查明事项 :
适用依据及决定内容 :
本决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员:
书记员:
年 月 日
仲裁文书样式之三十
《仲裁决定书》说明
一、文书依据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三十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
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发现不应当受理的,除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外,应当撤销案件,并自决定撤销案件后五日内,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四十六条 因出现案件处理依据不明确而请示有关机构,或者案件处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司法鉴定结论,公告送达以及其他需要中止仲裁审理的客观情形,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中止案件审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中止审理的客观情形消除后,仲裁庭应当恢复审理。
第五十三条 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及时予以补正并送达当事人。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本文书为仲裁委员会处理管辖异议申请、回避申请、撤回(或视为撤回)仲裁申请、中止审理、撤销案件、补正裁决书等事项时使用的格式文书。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处理管辖异议申请、回避申请、撤回(或视为撤回)仲裁申请、中止审理、撤销案件、补正裁决书等事项时,可以使用仲裁决定书。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原籍、现住址;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及职务,律师只需写姓名及律师事务所所名;单位写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以及委托代理人的情况等。
3.事由中应写明制作决定书的事由,如被申请人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申请,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申请中止或延期审理,申请人申请撤回仲裁申请等。
4.查明事项中写明针对制作决定书的事由或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查明的基本事实,如判断管辖的劳动合同履行地、用人单位所在地,回避事由、引起中止或延期的事由、申请撤回仲裁申请的时间等。
5.适用依据及决定内容可根据不同的适用情形,援引不同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作出不同的决定,如:驳回申请人的管辖异议申请,决定移送至××仲裁委员会管辖,驳回申请人的回避申请;决定自×年×月×日至××之日中止审理,决定延长审理期限×日等。
6.决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文书样式之三十一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结案审批表
案件号
| ×劳人仲字〔20 〕 号
| 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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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
|
|
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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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人
|
|
案
情
摘
要
|
|
处
理
结
果
|
承办人: 年 月 日
|
审
批
意
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仲裁庭
组成
| 首席仲裁员: 仲裁员:
仲裁员: 书记员:
|
备注
| |
仲裁文书样式之三十一
《仲裁结案审批表》说明
一、文书依据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
二十五条 仲裁案卷分正卷和副卷装订。
副卷包括:评议记录、立案审批表、调查提纲、阅卷笔录、会议笔录、底稿、结案审批表等。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本文书为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结案时,由承办人填写报仲裁委员会主任审批的格式文书。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以裁决、调解和撤回仲裁申请方式结案的,均需要制作结案审批表。
2.在结案审批表后要附上处理结果的有关文书,如裁决书、调解书、撤回仲裁申请书等。
3.案情摘要应简要概括案情,写明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事项及金额。
4.处理结果中写明仲裁庭拟办的结案意见,如裁决或调解结果、同意撤回或视为撤回仲裁请求等。
5.审批意见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相关负责人签署意见。
仲裁文书样式之三十二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送达回证
×劳人仲字〔20 〕
受送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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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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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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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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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 达 文 件
| 签发人
| 送达人
| 收到日期
| 受送达人签名
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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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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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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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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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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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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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文书样式之三十二
《送达回证》说明
一、文书依据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
二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仲裁期间的计算和仲裁文书的送达方式,仲裁委员会可以参照民事诉讼关于期间的计算和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本文书是供仲裁委员会送达各种仲裁文书时填用的格式文书。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仲裁文书的送达方式,仲裁委员会可以参照民事诉讼关于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执行。
2.送达仲裁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送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委托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3.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仲裁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仲裁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