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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使用统一规范的常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文书样式的通知

  二二○  年  月  日

  仲裁文书样式之九
《仲裁第三人通知书》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本通知书是仲裁委员会在审理案件处理结果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时,由仲裁委员会依申请或依职权通知第三人参加仲裁活动使用的一种格式文书。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通知中需明确,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是依职权追加的第三人。
  2.本通知其他填写事项参照《应诉通知书》。

  仲裁文书样式之十
  答辩书

  答辩人:名称或姓名:
  地(住)址:

  被答辩人:姓名或名称:
  住 所(址):

  申请人      与我(单位)        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答辩人针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及申请理由,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附件:1.答辩书副本   份;
  2.有关证据    份共  页。

被申请人(签章):
二○  年   月  日

  仲裁文书样式之十
《答辩书》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本文书为被申请人提交答辩意见使用的格式文书。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答辩人应当写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信息等。
  2.答辩内容由答辩人根据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概括其答辩意见的要点,如争议事实、处理经过、计算标准、对申请人仲裁请求是否认可及反驳理由等。
  3.答辩人应按申请人、第三人的人数提交答辩书及证据副本。答辩书由答辩人签章,答辩人为用人单位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仲裁文书样式之十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同志,现任我单位    职务,为我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特此证明。

(盖单位公章)
二○  年  月  日

  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住  址:
  性  别:
  出生年月:
  联系电话:

  注:①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②请随附上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其它法人登记资料复印件。

  仲裁文书样式之十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五条 仲裁案卷分正卷和副卷装订。
  正卷包括:仲裁申请书、受理 (不予受理)通知书、答辩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调查证据、勘验笔录、开庭通知、庭审笔录、延期通知书、仲裁建议书、调解书、裁决书、送达回执等。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本文书为用人单位一方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的用于证明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的证明文书。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本证明书为填充式,在结尾部应写明用人单位的全称,在日期上加盖单位印章。
  2.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一般以工商行政部门登记的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资料为准。

  仲裁文书样式之十二
  授权委托书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委受理         与我(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一案,依照法律规定,特委托下列人员为我(单位)的代理人:
  (1)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
  职务:        电话:
  与委托人关系:
  (2)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
  职务:        电话:
  与委托人关系:

  委托事项和权限为下列第   项:
  1.一般代理(代为参与仲裁,代签仲裁文书)。
  2.特别授权代理(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增加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申请请求,代签法律文书)。

  委 托 人:     (签章)
  受委托人:     (签章)

  二○  年   月   日

  附注:1.本委托书一式两份,一份提交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一份交受委托人。
  2.委托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起诉讼,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3.代理权限为:

  仲裁文书样式之十二
《授权委托书》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本文书是供劳动人事争议双方当事人委托参加仲裁活动的委托代理人时填用的格式文书。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当事人可以委托下列人员作为代理人:(1)律师;(2)当事人的近亲属;(3)有关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4)有正当理由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
  部分地区有关于公民代理人的特殊规定,在审核代理人资格时予以注意。
  2.委托事项和权限应注明具体权限是“特别授权”还是“一般授权”,如为“一般授权”或“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申请、请求和接受调解。委托事项和权限仅为特定事项的,在第3项中列明。
  3.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均应由委托人及受委托人签章,一份提交给仲裁委员会,一份交受委托人。

  仲裁文书样式之十三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举证通知书

  为保证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依法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有关规定,现将当事人举证要求通知如下:
  一、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
  1.证明劳动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等事实的证据;
  2.证明当事人仲裁主体资格的证据;
  3.确定争议标的数额的证据;
  4.证明案件是否已由其他仲裁委员会受理或审理过的证据;
  5.其他与案件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
  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其掌握管理的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以及仲裁庭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逾期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二、当事人应当在         前完成举证。确需延长举证时限的,须经仲裁庭批准并在规定的时限内举证。
  三、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1.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并制作证据清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做简要说明,签名盖章,并按仲裁庭和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
  2.证据应当在仲裁庭审理时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3.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要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要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4.书证与物证应当提交与原件、原物核对无异的复印(制)件、照片、副本、记录本;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仲裁庭审理时当事人对书证与物证的原件、原物进行质证。
  5.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证人出庭作证的,当事人要在开庭审理前提交证人名单,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到庭的,经仲裁委员会同意,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仲裁员和当事人要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仲裁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四、当事人应当客观、全面地提供证据,不得伪造、毁灭证据,不得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否则,当事人要承担法律责任和败诉后果。

  仲裁文书样式之十三
《举证通知书》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八条 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第十九条 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十条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决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
  第二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依法调查取证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
  第二十二条 争议处理中涉及证据形式、证据提交、证据交换、证据质证、证据认定等事项,本规则未规定的,参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通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与案件相关的证据。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本文书基本是格式内容。因各地对仲裁举证期限的规定不尽相同,第二条关于举证时限的规定由各仲裁委员会根据当地的相关规定进行指引,如规定“当事人应当在第一次开庭三日前完成举证”(参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请求延期开庭在开庭三日前提出的规定),或规定“于收到受理/应诉通知书之日起十日”,或指定具体的年月日。
  2.各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需要提示、告知当事人举证的注意事项进行补充说明。

  仲裁文书样式之十四
  证据清单

序号

名   称

证 明 内 容

页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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