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督查工作组的通知
(防政办发〔2011〕2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驻港各有关单位:
为力争完成我市2011年固定资产投资目标任务,根据自治区文件精神,现成立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督查工作组。
一、工作组领导成员
组 长:杨尚秋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副主任
副组长:李孟昌 市发改委主任
雷璧翠 市统计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政府督查室、发改委、统计局、工信委、住建委、国土局、环保局、水利局、林业局、交通局、产业办、城建办、市地税局、人民银行防城港市中心支行。
成 员:由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工作人员组成工作组成员。督查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统计局,负责督查组日常工作。各县(市、区)要对应成立督查组,开展相关工作。
二、工作组主要职责
1、督查组于每月25日前的7个工作日内,对全市的新开工项目入库材料提前审查,项目入库材料不齐全的,及时向项目业主指出,并按要求及时补齐。各县(市、区)督查组于每月2日前4个工作日内,市督查组于每月4日前4个工作日内,对上报上一级统计部门的投资数据质量进行审核。
2、形成投资统计督查联席会议制度。督查工作组定期举行投资统计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新开工未入库项目的相关问题,确保新开工项目均能入库统计。
3、督查新开工项目入库工作。当年新开工项目入库应当具备施工合同、投资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项目开工照片以及土地购置、房屋建设、设备购置凭证等材料。对入库材料不齐全但实际已开工且完成一定投资量的项目,要按要求指导项目业主完善项目入库材料。
4、督促业主及时办理项目总投资变更手续。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超过原批复文件10%的,实行核准制的项目的总投资超过原核准文件20%的,或者实行备案制的项目的总投资超过原备案文件30%的,督促和指导项目业主及时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事项的变更手续。
5、督促项目投资统计数据材料的档案管理。对纳入投资统计的项目,督促项目业主按要求归档项目投资统计材料,以利于投资统计的核查工作。
6、督促项目统计数据库管理。督促各市、县政府要加强投资统计设施建设,配备必要设施,完善投资项目统计数据库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