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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教育振兴奖和支持教育振兴奖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教育振兴名校长奖评选的基本条件和实绩赋分办法:
  (一)基本条件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品德高尚,遵纪守法,曾获教育振兴优秀校长奖,近3年年度考核有两次以上获优秀等次;
  2.任期内,学校无安全责任事故,办学特色鲜明,教育教学成绩突出,学生综合素质强,校风、教风、学风得到广大师生、家长、社会的认可,办学质量在广西有一定的影响力,学校年度绩效考评连续2次获优秀等次;
  3.任期内,个人承担完成1项以上国家级课题研究,有5篇以上教育管理类论文在省厅级以上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其中有1篇在国家级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或公开出版教育管理类专著1部或合著2部以上;
  4.任正职校长4年以上,本科以上学历,小学(幼儿园)具备中级以上职称,中学具备高级职称。
  (二)近两年实绩赋分办法  单位:分/每次(个、篇、部)
赋分    层级类别及等次县处级市厅级省部级国家级
学校管理成效(学校获得荣誉称号)10152025
个人教育管理成绩(个人获得荣誉称号)10152025
教育管理类论文评比获奖特等奖481216
一等奖371115
二等奖261014
三等奖15913
承担教育管理类课题并完成结题371115
教育类管理论文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  1115
教育管理类著作公开出版专著15
合著8

第三章 支持教育振兴奖评选办法

  第十七条 支持教育振兴奖由基本条件、公众评议和评委投票三部分组成。基本条件缺一不可,否则不得参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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