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适当下移行政执法重心,减少行政执法层次。积极推动区域行政执法工作合作,完善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
2.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建立执法依据和执法职权动态梳理、公布机制,大力推进执法公开。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告知、调查取证、听证、回避、集体讨论、投诉、回访等制度,统一相关执法文书,推行说理式执法决定书。
3.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全面推进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动态完善机制和有效应用机制。积极探索规范行政审批、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领域的自由裁量权。
4.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大力推广以人为本的“人性化”执法方式,推行行政指导制度,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加强对执法行为的日常监管,避免“突击式”、“运动式”执法。探索建立行政执法分类动态管理模式,对不同执法对象分别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切实提高监管效能。
5.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定期开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等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实现行政执法案卷管理的规范化。
6.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管理。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制度,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定期培训和考核机制,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能力和水平。继续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坚决杜绝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上岗执法。建立行政执法主体及行政执法人员信息数据系统并不断完善。
7.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继续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体系,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切实落实到执法单位、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
(七)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1.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防与排查机制。建立行政争议预防机制,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前,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对可能出现的行政争议进行评估预测,提前做好应对准备。加大对社会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力度,坚持定期排查和重点时期排查相结合,重点对本地区涉及城市建设和管理、房屋拆迁、土地征收、社会保障、企业改制、环境保护等容易引发行政争议的领域进行排查,及时发现、化解社会矛盾。对可能引发行政争议的苗头和隐患,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及时分析原因,制定应对措施,把矛盾解决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
2.完善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进一步加大行政调解宣传力度,不断完善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规范调解程序,引导社会群体和成员合法、理性地表达利益诉求。科学界定调解范围,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在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领域产生的与行政管理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需要政府出面协调的纠纷,纳入行政调解的范围。认真实施《
人民调解法》,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充分发挥村(居)民组织的自治和协调作用。推动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的有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