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第四批中药配方颗粒试点使用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
(京药监注〔2011〕44号)
各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药监注〔2001〕325号)和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的通知》(京药监办〔2010〕117号)要求,现公布北京市第四批中药配方颗粒试点使用医疗机构名单(见附件)。
请有关中药配方颗粒试点生产企业按文件要求及时开展研究工作,并于2012年5月1日前将省级药品检验所质量标准复核报告及检验报告、试点使用医疗机构临床研究总结报我局审查。中药配方颗粒试点生产企业、试点使用医疗机构应认真开展不良反应监测,按照有关规定上报不良反应监测报告。
各分局应加强对辖区内的试点生产企业、试点使用医疗机构、中药配方颗粒配送单位的监督管理,妥善处理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
特此通知。
附件:第四批中药配方颗粒试点使用医疗机构名单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