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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教师引进和交流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农村交流至城区学校的教师应接受学校的行政领导和业务指导,完成学校安排的教育教学任务,参与任教学校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努力学习先进的管理经验,与学校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结对子,跟岗培训,交互式学习,完成校级观摩课2节以上,撰写学习笔记1万字以上。
  第十八条 管理与考核
  (一)教师交流任教期间实行以接收学校管理为主、派出学校为辅的双重管理。接受学校应协调、安排好交流教师的工作任务,保障其基本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派出学校应定期看望交流教师。
  (二)建立交流任教工作专项档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建立教师交流工作档案(包括教师交流实施方案、计划、经验材料、总结)和交流人员档案(包括交流人员登记表、考核登记册)。
  (三)交流教师的考核。交流教师参加任教学校考核。任教学校按照学校教师考核方案,对交流教师学年工作表现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带回原单位。交流人员的年终考核在任教学校进行,考核结果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考核等次,并抄送派出学校。
  第十九条 权利与义务
  (一)城区教师凡参评中级以上职称岗位,必须在聘任前职称岗位任期内有1年以上交流到农村学校任教经历。
  (二)参加交流人员在服务期内,其编制、人事、工资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工龄、教龄及教师职务任职年限连续计算。
  (三)交流人员年度考核结果称职以上的教师,在参加市级以上各种职务职称晋升、评优评先时,在同等条件下交流教师优先推荐、优先奖励、优先聘任。考核结果不称职者,3年内在各类评优评先、职务晋升或聘任中不予考虑,并由原任教学校调整其工作岗位。
  (四)福利待遇。交流工作期间,其原有福利待遇保持不变。
  (五)派出学校每月给予交流人员报销4次往返交通车费,每年按十个月计算。
  (六)凡不服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安排交流的教师,由辖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重新调整其工作岗位。
  (七)教师交流工作作为学校创优、评先的重要考核指标,作为考核学校主要领导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以上”均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六款的市直单位引进人才,由市本级财政安排经费;县(市、区)所属单位引进的人才,奖励经费由市本级财政和县(市、区)财政按奖金额度1:1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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