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积极参与学校的校本教研工作,每年带领和指导青年教师参加省级以上专业学科教育教学技能大赛1次以上。
(四)每学期至少上2节以上的校级优质观摩课,1节以上全市优质观摩课。
(五)严格遵守我市教师引进的合同约定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不履行引进约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可根据法律规定要求赔偿。
第十二条 资金保障。按“分级管理、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分别设立“防城港市教师引进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引进的人才和安置随迁家属。
第三章 教师交流
第十三条 交流对象。
(一)城区教师交流对象。在城市或县城所在地中小学任教的在职在编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男教师50周岁以下,女教师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
(二)农村教师交流对象。在农村乡镇及其以下学校任教的在职在编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男教师45周岁以下,女教师4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
第十四条 交流数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年度教师交流计划,原则上每年交流人数占学校应交流教师总数的5%左右。
第十五条 交流期限。1个学年度,视具体情况可适当增减。
第十六条 交流程序。本人申请(或组织选派)→学校将人选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下达交流通知书→学校在每年8月25日前统一派送交流教师到岗。
第十七条 工作任务
(一)交流教师应严格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交流任教学校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参与任教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发挥模范和带头作用。接收学校应尽可能为交流教师提供参与学校各项教育工作的机会,并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二)城区交流至农村学校的教师应接受任教学校的行政领导,完成学校安排的教育教学任务,主动承担和指导集体备课,上示范课、校本教研和青年教师的培养工作。交流期间至少带徒1-2人,每学期至少上2节校级以上优质观摩课,指导1名以上教师参加乡镇以上教育教学技能比赛,撰写当地教育调研报告5000字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