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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教师引进和交流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服务期限。凡引进到我市工作的教师须签订服务协议书,承诺在我市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教工作10年以上。
  第九条 经批准从市外引进的教师,可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对原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已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者,引进后按相应职务直接聘任。用人单位聘任职数已满额的,可报人社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聘任。
  (二)行政荣誉。原担任行政职务的,在可能的情况下给予相应安排职务;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待遇不变。
  (三)工资待遇。引进人员的档案工资就高不就低,工资标准低于调入单位同类人员工资标准的,按调入单位同级同类人员的工资标准确定,同时建立完整的工资档案。
  (四)安家费补贴。对确定引进人员给予安家费补贴。具体为: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或属国家表彰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教育类专家的人员,每人50万元;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在职特级教师并获得省级优秀专家称号的人员,每人20万元;具有特级教师称号并获得国家级优秀教师荣誉的,每人10万元。上述经费由用人单位根据财政管理体制向同级财政申请支付。
  (五)对已辞职被引进到我市工作的人才,辞职手续完整,办理人事档案代管手续的,工龄连续计算,并承认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六)家属子女安置。引进人员的配偶及子女户口迁入不受限制,配偶、子女就业问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子女在本市入学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到相应的学校就读。引进人员配偶和子女的人事档案挂靠在市、县(市、区)人才交流中心的,工作之日起5年内免收人事档案管理费。
  第十条 加强对国外智力的引进,对外国教育教学专家到我市推广先进教育教学技术和理念,参与重大教育工程和人才培养工作的,参照国家外专局的有关规定,补贴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工作考核。
  (一)引进教师应积极申报国家级、省部级教育课题研究,工作之日起3年时间内要承担并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课题研究,并积极转化和推广教育研究成果。服务期内需完成1项以上国家级课题研究。
  (二)工作之日起2年时间内,在国家级核心刊物发表教育类论文1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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