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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教师引进和交流暂行办法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教师引进和交流暂行办法的通知
(防政办发〔2011〕2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驻港各有关单位:
  《防城港市教师引进和交流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防城港市教师引进和交流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开展强师行动,规范教师引进和交流工作,打造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梯队完善、素质良好、配置均衡的教师队伍,切实提高教育核心竞争力,实现我市教育振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引进市外教师和市内各级各类教师的交流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的教师引进是指向市外引进我市教育改革和发展紧缺急需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包括海外专家学者、留学归国人员、国内教育教学专业技术人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组织、编制、教育、人社、财政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教师引进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教师交流是指每年安排一批城区教师到农村学校支教、每年从农村选派一批教师到城区学校跟班学习。

第二章 教师引进

  第五条 基本条件。忠诚党的教育事业,遵纪守法;男教师45周岁以下,女教师40周岁以下,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身体健康;具有国民教育系列本科以上学历,荣获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类荣誉称号。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 引进程序。引进教师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按管理权限,报教师引进领导小组审批,并发给相关证书。引进教师作出贡献的程度和奖励等级,由教师引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再报教师引进领导小组批准确认。
  第七条 身份性质。引进我市工作的教师,纳入财政供养人员范畴,人事档案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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