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扶持城市建设项目暂行办法的通知
(防政办发〔2011〕1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防城港市扶持城市建设项目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防城港市扶持城市建设项目暂行办法
为推进城市建设百项工程,促进城市发展,提升城市品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办法。
第一条 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前开工并持续投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后,可缓交或分期缴纳白蚁防治费、散装水泥基金、城市建设配套费等由市本级收取的建设规费,最长可延迟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
第二条 2011年动工建设的城建百项工程项目,至2011年12月31日止,项目建设按市住建委批准面积或年度计划开发面积,经市住建委确认,形象进度达到正负零,配套设施建设费按80%收取;形象进度达到封顶,配套设施建设费按60%收取;其他服务性收费(含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污水处理费、城市占道费、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建筑卫生费、房屋登记费、档案移交费、工程交易服务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认技术咨询费)减半收取。
第三条 2012年动工建设的城建百项工程项目,至2012年12月31日止,项目建设按市住建委批准面积或年度计划开发面积,经市住建委确认,形象进度达到正负零,配套设施建设费按80%收取;形象进度达到封顶,配套设施建设费按60%收取;其他服务性收费(含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污水处理费、城市占道费、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建筑卫生费、房屋登记费、档案移交费、工程交易服务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认技术咨询费)减半收取。
第四条 写字楼建成竣工验收,达到设计要求的品质,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含本数)2万平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每平方米奖励10元;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含本数)3万平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每平方米奖励13元;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含本数)的,每平方米奖励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