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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制定节能改造方案,经充分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方可进行。
  各有关部门、单位不得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和标准,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前款规定的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
  第三十五条 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财政承担。
  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
  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社会资金投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协议分享建筑物节能改造所获得的收益。

第四章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可生能源建筑应用主要是指利用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部分解决居住建筑与公共建筑中的制冷、采暖空调、热水供应、电力照明等能源需求问题。
  第三十八条 市及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自然、气候、地理条件和资源情况,编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规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九条 重点推广地源热泵、水源热泵、风力发电、太阳能光热利用、太阳能光伏发电、太阳能照明等可再生能源技术在民用建筑的应用。
  第四十条 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标准进行设计。
  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四十一条 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有稳定热水需求且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鼓励设计安装空调废热回收装置。
  第四十二条 可再生能源应用项目应按规定程序进行报审、施工、验收,具体程序另行规定。未按程序建设、验收的项目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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