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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防政办发〔2011〕1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防城港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防城港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530号令)、《广西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防城港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管理及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建设、改造和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节能标准,采用节能型的建筑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提高建筑物的隔热保温性能、空调制冷制热系统效率及照明设备效率,加强建筑物用能系统的管理,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空调制冷制热、照明等能耗。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第四条 民用建筑节能应当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以人为本、循环发展的原则,新建与改造并重,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节能管理工作。
  市及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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