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防政办发〔2011〕1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防城港市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防城港市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及时查处各类违法建设,维护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的正常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和住建、国土、市政等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和拆除本行政区域内的违法建筑,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办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防城港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建设活动。城市规划区范围主要包括港口区区域,防城区的防城镇、华石镇、江山乡、滩营乡和茅岭乡所辖区域,总面积1260平方公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违法建设是指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违反法律法规,未经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或超越许可规定擅自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超过批准使用期限尚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等。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和住建、国土、市政等行政执法部门举报各类违法建设行为。接到举报的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必须及时组织调查,依法作出处理或转办移送。
第六条 本办法责任追究对象包括各城区政府、管理委员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各级住建、国土、市政、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及供水、供电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